(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彦昌与被上诉人温正廷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彦昌,温正廷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彦昌。委托代理人:王海霞,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正廷。上诉人赵彦昌因与被上诉人温正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安市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01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安市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010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武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罗 琪审 判 员 陈建英代理审判员 孙 佳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耿俪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