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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彦昌与被上诉人温正廷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彦昌,温正廷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彦昌。委托代理人:王海霞,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正廷。上诉人赵彦昌因与被上诉人温正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安市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01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安市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010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武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罗 琪审 判 员  陈建英代理审判员  孙 佳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耿俪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