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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冀民一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吴大红与王英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大红,王英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一初字第124号原告吴大红。被告王英杰。本院受理原告吴大红与被告王英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新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