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冀民一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吴大红与王英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大红,王英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一初字第124号原告吴大红。被告王英杰。本院受理原告吴大红与被告王英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新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