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奉溪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沈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奉溪商初字第5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奉化市××××号。负责人:朱某某。委托代理人:吕某。被告: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被告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佩岚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殷孩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