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执裁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房大丽玉与被执行人西安都市医院赔偿金及社会保险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大丽,西安都市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0419号申请执行人房大丽,女。被执行人西安都市医院。法定代表人王茜。申请执行人房大丽玉与被执行人西安都市医院赔偿金及社会保险争议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2月21日作出的莲劳仲案字(2010)第20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房大丽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162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6162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房大丽发还,申请执行人房大丽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本案已执行6162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莲劳仲案字(2010)第207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