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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蔺民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朱永芬与朱永素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芬,朱永素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蔺民初字第708号原告朱永芬,女,生于1954年6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朱永素,女,汉族,36岁,住四川省古蔺县德耀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芬与被告朱永素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永芬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银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丽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