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蔺民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朱永芬与朱永素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芬,朱永素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蔺民初字第708号原告朱永芬,女,生于1954年6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朱永素,女,汉族,36岁,住四川省古蔺县德耀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芬与被告朱永素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永芬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银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丽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