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计生与邯郸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计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郸县华信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培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计生。上诉人华信公司与被上诉人王计生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县人民法院(2011)复民初字第1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华信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2元,由上诉人邯郸市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山代理审判员 王 志 平代理审判员 冯   雪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