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219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刘才树、付香之与桑根上、樊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才树;付香之;桑根上;樊明;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二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2199号原告刘才树。原告付香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晓颖。被告桑根上。被告樊明。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二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半引路北口甲字**。代表人赵荣久。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才树、付香之与被告桑根上、樊明、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二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才树、付香之于2012年3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才树、付香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89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叱红梅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国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