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全民一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戴有木与罗世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有木,罗世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181号原告:戴有木。委托代理人:戴巧玲,无业。被告:罗世平,个体建筑商。委托代理人:孙章,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有木诉被告罗世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有木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罗世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有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戴有木负担。审判员 陈 炬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孟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