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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阿民保字第0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任振峰与穆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振峰,穆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阿民保字第01-1号原告任振峰,男。被告穆学忠,男。本院在受理任振峰诉穆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42头牛(其中大奶牛27头、2011年牛犊9头、2010年小牛6头)予以保全,原告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位于敦煌市七里镇新二区55幢211号及位于阿克塞县红柳湾镇和平路民主区3楼341号两处房屋的房产证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申请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穆学忠所有的位于其奶牛场的42头牛(其中大奶牛27头、2011年牛犊9头、2010年小牛6头)予以查封。二、被告穆学忠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告穆学忠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告穆学忠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因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告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长 哈 再 拉审判员 冯 多 洋审判员 古丽巴合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池 娜 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