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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涉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郭乃平与邯郸益威特钢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乃平,邯郸益威特钢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涉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郭乃平。被申请执行人邯郸益威特钢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涉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0)涉执字第3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玉龙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保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