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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巩民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继锋与张玉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锋,张玉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巩民初字第1033号原告张继锋,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张玉峰,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锋诉被告张玉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9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财产保全费七十元,共计九十五元,由原告张继锋负担。审判员  李延娜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笑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