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彭钞、彭娴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彭钞,彭娴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三初字第249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123号深圳市百货广场西座19-22层。负责人杨小舟,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灿,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徐睿,该行职员。被告彭钞。被告彭娴芳。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彭钞、彭娴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3月1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育伟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