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坊交初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京波与惠荣太、潍坊长远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京波,惠荣太,潍坊长远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坊交初字第176-2号原告陈京波。被告惠荣太。被告潍坊长远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作出的(2012)坊交初字第17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被告惠荣太向法院交付押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潍坊长远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所有的鲁G×××××学小型轿车的扣押。审 判 长 田 静代理审判员 郝 琳代理审判员 都正伟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辛宛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