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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坊交初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京波与惠荣太、潍坊长远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京波,惠荣太,潍坊长远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坊交初字第176-2号原告陈京波。被告惠荣太。被告潍坊长远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作出的(2012)坊交初字第17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被告惠荣太向法院交付押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潍坊长远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所有的鲁G×××××学小型轿车的扣押。审 判 长 田 静代理审判员 郝 琳代理审判员 都正伟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辛宛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