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许孝海与王文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262号原告许孝海,东营市垦利县电业局职工。被告王文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孝海与被告王文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孝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17元,减半收取35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俊峰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雯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