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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新民初字第0101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雷道武与被告郭小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理赔中心机动车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道武,郭小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理赔中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1012号原告雷道武,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郭小冬,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理赔中心。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道武与被告郭小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理赔中心机动车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雷道武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道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雷道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立永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