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诸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郑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某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民初字第934号原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某某。被告郑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协商调解方案需给予一定期限为由,申请暂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许诸德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方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