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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梁某与殷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殷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民初字第553号原告梁某,农民。被告殷某,农民。原告与被告婚姻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2月14日受理后,于2012年3月13日由审判员郝社民独任审判,书记员史小领担任庭审记录。现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郝社民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小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