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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81执3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2-03-18

公开日期: 2020-05-06

案件名称

弓治国与古交市裕鑫正洗煤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弓治国;古交市裕鑫正洗煤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四十三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0181执3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弓治国,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古交市河口镇曹坪村46号居民,住古交市。被执行人古交市裕鑫正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交市东曲街道办事处长欲沟。法定代表人马俊平,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晋0181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古交市裕鑫正洗煤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古交市裕鑫正洗煤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应尽的付款义务,但是被执行人古交市裕鑫正洗煤有限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古交市裕鑫正洗煤有限公司的收入25808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续卫平人民陪审员 张 会人民陪审员 叶俊峰 二0二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贺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