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吴堡民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8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堡民初字第00080号原告刘某某���被告丁某某。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淑媛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