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吴堡民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8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吴堡民初字第00080号原告刘某某���被告丁某某。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淑媛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