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二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金海螺塑胶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金海螺塑胶型材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二初字第00286号原告陕西金海螺塑胶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三兆路航天六院塔楼。法定代表人李家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天云,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实习律师。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4号。法定代表人苗禾,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虎,男。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海螺塑胶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金海螺塑胶型材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金海螺塑胶型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起诉。代理审判员 曹英萍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