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胶南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于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658号原告:陈XX,男,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琅琊镇X。身份证号码:X被告:于XX,男,X岁,汉族,农民,住胶南市琅琊镇X。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于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车成驹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茂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