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895-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合肥凯曼商贸有限公司与巫杨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凯曼商贸有限公司,巫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895-1号原告合肥凯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二环路东五里庙3幢30号。法定代表人浦春龙,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翰昭,龚义群,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巫杨。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凯曼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巫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凯曼商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价值29000元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凯曼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暂扣被告巫杨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行款2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驭 风审判员 谢昌法审判员 张跃文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