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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涞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8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涞民初字第275号原告崔某某,男。被告栾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崔某某负担100元。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