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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31号原告李某,女,汉族。被告王某,男,汉族。本院于2011年10月28日在立案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某承担50元,退付50元。审判长 朱 军审判员 李立元审判员 方满满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