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31号原告李某,女,汉族。被告王某,男,汉族。本院于2011年10月28日在立案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某承担50元,退付50元。审判长 朱 军审判员 李立元审判员 方满满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