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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马某与马某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马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安执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马某,女,194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某甲,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马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08)安民水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于201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某甲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08)安民水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