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广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8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李爱华与徐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华,徐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196号原告李爱华。被告徐海峰。原告李爱华诉被告徐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东兴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逯向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