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行非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7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与赵伟土地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赵伟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昌行非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址昌黎县三街朝阳**。法定代表人牛立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赵伟,男,汉族,住,住昌黎县新集镇/div>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昌国土资监字(2013)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于2013年6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新集镇xxx村集体土地建老年活动中心,现院墙地基,房屋地基建成。违法占用土地面积3.89亩,其中建筑物占地790.86平方米,所占土地类别为水浇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构成非法占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的昌国土资监字(2013)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昌国土资监字(2013)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二、限被执行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执行费2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利审 判 员 胡奇峰审 判 员 张秋生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世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