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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201执157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7

公开日期: 2020-03-26

案件名称

哈密建筑勘察设计院与哈密鑫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哈密建筑勘察设计院;哈密鑫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新2201执1578号申请执行人:哈密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密市中山北路10号。法定代表人:胡忠,院长。委托代理人:李万忠,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哈密鑫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市爱国南路38号院2号楼4单元201号。法定代表人:贾新庆,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8)新2201民初983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哈密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密鑫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房屋交付,案件受理费等。在执行过程中,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2019)新22民申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执行,指令我院再审本案,我院于2020年2月1日作出(2019)新2201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现申请人哈密鑫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表示对本案再审判决不服,要上诉至上级人民法院,经我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8)新2201民初9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永利审判员  高 磊审判员  龙世伦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倩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