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新2201执157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7
公开日期: 2020-03-26
案件名称
哈密建筑勘察设计院与哈密鑫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哈密建筑勘察设计院;哈密鑫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新2201执1578号申请执行人:哈密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密市中山北路10号。法定代表人:胡忠,院长。委托代理人:李万忠,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哈密鑫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市爱国南路38号院2号楼4单元201号。法定代表人:贾新庆,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8)新2201民初983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哈密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密鑫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房屋交付,案件受理费等。在执行过程中,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2019)新22民申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执行,指令我院再审本案,我院于2020年2月1日作出(2019)新2201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现申请人哈密鑫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表示对本案再审判决不服,要上诉至上级人民法院,经我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8)新2201民初9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永利审判员 高 磊审判员 龙世伦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倩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