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刘占民与磐石市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民,磐石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磐行初字第9号原告刘占民,男,汉族。被告磐石市公安局。住所地磐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小东,局长。原告刘占民不服磐石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该处罚正确,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占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占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刘占民承担。审 判 长 付中华审 判 员 陈俊蛟代理审判员 周俊君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