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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柘法民大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2-03-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王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柘法民大初字第424号原告陈某甲,女,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历团结,系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男,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受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已原告起诉过离婚并且已下发了判决为由,现原告陈某甲于2012年3月15日要求对该案的诉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红伟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自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