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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22执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2-03-17

公开日期: 2020-03-27

案件名称

黄琬芯、曾晓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黄琬芯;曾晓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22执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琬芯,女,1990年1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执行人:曾晓军,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申请执行人黄琬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722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晓军偿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和垫支诉讼费15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9)川0722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黄琬芯债权金额为借款70000元及利息和垫支诉讼费1550元,现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金额借款70000元及利息和垫支诉讼费1550元。经网络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曾晓军有银行存款、车辆,有一房产已轮候查封,因有抵押、查封,本案无处置权;经传统调查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将曾晓军限制高消费。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终本约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黄琬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 烈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胡言健 书 记 员  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