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澄民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20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平刚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巧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