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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执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米仓库诉被执行人段润民返还房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仓库,段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执字第00122号申请执行人米仓库被执行人段润民上列当事人因返还房屋纠纷一案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00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调解书内容,被执行人将位于咸阳市秦都区古渡乡石斗村一组房产一套返还过户到申请执行人米仓库名下。本案现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初字第0004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2012)咸秦民执字第0012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岗审 判 员  张勇锋代理审判员  杨少敏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