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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邹云标与丛桂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云标,丛桂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67号原告邹云标。被告丛桂吉。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1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55.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盛冰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