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杨会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会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民初字第837号原告杨会军,男,1986年11月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县九百户镇九百户村东街29号。委托代理人于宝国,男,37岁,居民,住大钊路50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玉青,职务经理。住所地乐亭县城金融大街。委托代理人马学印,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会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会军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会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其他诉讼费/元,共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耀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郝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