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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齐法执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杨孟忠与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永锋项目部、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陈晓强、李赞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司秀娟,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永锋项目部,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陈晓强,李赞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286号申请人:司秀娟,女,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永锋项目部被申请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陈晓强,男,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永锋项目部职工。被申请人:李赞学,男,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永锋项目部职工。申请人杨孟忠与被申请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永锋项目部、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陈晓强、李赞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孟忠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在齐河县某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5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