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杨孟忠与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永锋项目部、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陈晓强、李赞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司秀娟,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永锋项目部,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陈晓强,李赞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286号申请人:司秀娟,女,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永锋项目部被申请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陈晓强,男,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永锋项目部职工。被申请人:李赞学,男,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永锋项目部职工。申请人杨孟忠与被申请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永锋项目部、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陈晓强、李赞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孟忠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天泰建工有限公司在齐河县某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5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