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龚莉与武穴市地方税务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莉,武穴市地方税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龚莉(利),女,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武穴市地方税务局法定代表人:王晓龙,男,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05)武劳裁字第(012)号裁决书,于2011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武穴市地方税务局的银行存款5274.50元(龚莉2011年7月份至9月份的工资),申请人收款后出具结案证明。依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52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彬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明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