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宝范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宝应县兴园电力电器厂与郑凯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应县兴园电力电器厂,郑凯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范民初字第483号原告宝应县兴园电力电器厂,住所地宝应县安宜镇。法定代表人杨叶,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刘福江,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宝应分所律师。被告郑凯。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应县兴园电力电器厂诉被告郑凯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宝应县兴园电力电器厂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应县兴园电力电器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宝应县兴园电力电器厂负担。审 判 长 杨爱成代理审判员 王文清人民陪审员 张兆淦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刁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