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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齐法执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刘春喜与齐河县开发区金大办公家具厂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春喜,齐河县开发区金大办公家具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291号原告:刘春喜,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齐河县开发区金大办公家具厂原告刘春喜与齐河县开发区金大办公家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刘春喜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齐河县开发区金大办公家具厂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齐河县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焦方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