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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肇怀法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周扬妹与莫周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扬妹,莫周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肇怀法民初字第347号原告:周扬妹,女,汉族,1964年12月14日出生,住怀集县。被告:莫周,男,汉族,1964年5月24日出生,住怀集县。系怀集县怀城镇龙舟印务部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扬妹诉被告莫周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扬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扬妹负担。审判员  莫小飞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江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