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邯山民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邯山民初字第1072号原告杨某。被告赵某,后办理停薪留职,原)。原告杨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赵某于2007年4月7日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信,从没有见过被告一次面,这样的婚姻,给原告只能造成精神痛苦和伤害,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页;2、结婚证复印件1页;3、2011年7月21日ºªµ¦ÊдÔÌ¨Çø¹âÃ÷ÇŽֵÀ°ìÊ´¦Çű±ÉçÇø¾Óί»áÖ¤Ã÷1份;4、2011年7月20日ºªµ¦Êй«°²¾Ö´ÔÌ¨Çø·Ö¾Ö¹âÃ÷ÇÅÅɳöËùÖ¤Ã÷1份。被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被告赵某未提交证据。本案经审理查明,并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后被告于2007年4月7日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经多方查找未果,于2011年8月9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10月19日在第5113期《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限被告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被告未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结婚证、邯郸市丛台区光明桥街道办事处桥北社区居委会证明、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光明桥派出所证明等证据为证,并经当庭质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后自由恋爱结婚,但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赵某于婚后第三日就无故离家至今未归,原告虽经长期多方查找,但仍未找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应于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瑛珊人民陪审员 李晓玲人民陪审员 赵 航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安亚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