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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龙永商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董某某、董某某为与被告娄某某、施甲、温州市××信用担与娄某某、施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董某某为与被告娄某某、施甲、温州市××信用担,娄某某,施甲,温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龙永商初字第1045号原告:董某某。被告:娄某某。被告:施甲。被告:温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区××街道××号。法定代表人:施乙。原告董某某为与被告娄某某、施甲、温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涂圣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称,被告娄某某与被告施甲系夫妻关系。被告娄某某与被告温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因缺少资金需要对外借款,遂被告通过案外人张某某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11年4月1日、4月2日将20万款项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转入案外人张某某所有的银行卡中,由张某某将款项交付给被告。在被告娄某某与被告温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确定收到款项之后,由被告娄某某亲自出具一份借据,并由被告温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盖章确认。现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拖延不予偿还。原告为此诉请判令:1、三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万元及赔偿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经查,被告施甲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于2011年12月13日立案侦察,犯罪嫌疑人施甲、娄某某等人已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采取强制措施。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涂圣杰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