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浙绍商外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浙江润通印染服装有限公司与绍兴万事达纺织有限公司、浙江绍兴伟创纺织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润通印染服装有限公司,绍兴万事达纺织有限公司,浙江绍兴伟创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商外初字第49号原告:浙江润通印染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励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刚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薇。被告:绍兴万事达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利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鲁建国。被告:浙江绍兴伟创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利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识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润通印染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万事达纺织有限公司、浙江绍兴伟创纺织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润通印染服装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润通印染服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万事达纺织有限公司、浙江绍兴伟创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润通印染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560元,依法减半收取16780元,由原告浙江润通印染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志代理审判员  秦善奎代理审判员  王红琴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叶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