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全民二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与曹学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曹学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二初字第00039号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吴敬梓路759号。法定代表人:葛再球,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勇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学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曹学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5元,减半收取303元,由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员 晋 圣 中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完颜绍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