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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民终396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杨石维、广州旭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石维,广州旭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民终3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石维,女,193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全,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达辉,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旭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法定代表人:何德赞。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冠希、李忠伟,均为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杨石维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旭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城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11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石维于2018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杨石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石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900元,减半收取20450元,由上诉人杨石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嵩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姚伟华二〇一八年××月××日书记员 邹凌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