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叶仁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仁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叶仁福,下岗工人。被执行叶明益,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观海卫镇王叶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叶仁福与叶明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叶明益所有的位于慈溪市观海卫镇区公所集资房西幢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慈房权证2003字第××号]进行评估,在上述房地产委托拍卖中,因拍卖公司无法对需拍卖的房屋土地在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故拍卖不能举行。现申请执行人叶仁福自愿申请将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叶明益尚欠申请执行人叶仁福借款150000元,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3300元、执行费21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43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礼(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