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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湛开法民一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东简镇东南村委会北寮村民小组与冼国兴、吴培清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东简镇东南村委会北寮村民小组,冼国兴,吴培清,余国明,冼玉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湛开法民一初字第423号原告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东简镇东南村委会北寮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冼玉林,村民小组长。委托代理人冼贤则,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湛江市。委托代理人吴培敢,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湛江市。被告冼国兴,男,196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湛江市。被告吴培清,男,195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湛江市。被告余国明,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湛江市。被告冼玉安,男,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湛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东简镇东南村委会北寮村民小组诉被告冼国兴、吴培清、余国明、冼玉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东简镇东南村委会北寮村民小组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冼国兴、吴培清、余国明、冼玉安开同意交回虾池给原告,其他赔偿问题庭外协商解决,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东简镇东南村委会北寮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52元,减半收取,即1926元,由原告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东简镇东南村委会北寮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长  陈 晓代理审判员  王海青人民陪审员  唐振悦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