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甲与钟某某、新国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钟某某,新国线,屠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92号原告:王甲。委托代理人:张甲。被告:钟某某。被告:新国线(××运输有限公司。×下城区武林新村××室。法定代表人:王乙。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委托代理人:张乙。被告:屠某某。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中山××楼。代表人:金某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诉被告钟某某、新国线(××运输有限公司、屠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甲撤回对被告钟某某的起诉。审 判 员 崔志宁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岑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