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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红板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菲尼科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红板有限公司,深圳市菲尼科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号原告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葵涌葵喜街。法定代表人喻红棉,董事。委托代理人彭勇,广东鹏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舒震,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深圳市菲尼科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法定代表人孙代龙。委托代理人王志平,住址广东省大埔县,该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吕科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该司员工。原告红板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菲尼科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明升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彭勇、舒震,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志平、吕科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9月开始有业务往来,被告主要采购原告生产的线路板(PCB)。被告于2009年12月29日至2010年3月期间向原告下达多份订单采购线路板货物,订购货物总金额共计124700美元。此后,原告按被告要求完成货物交付后,被告于2010年3月6日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62419.58美元,但剩余货款62280.42美元被告却迟迟不付。之后,原告屡次向被告追索,被告则以各种理由托辞,以致于在原告接受了被告要求打折即减少货款4530美元之后被告仍拖欠至今未付。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7750.42美元(折合人民币394227.5元);2、被告因逾期付款而应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5259.7美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0年4月22日起计至2011年10月31日,折合人民币35904.9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一、原告给我方供应的货物因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我方应收回的货款无法收回,原告应赔偿我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在货款中作相应的扣减;二、在与原告的往来邮件中,原告已经承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现我方库存中还有几百片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经审理查明,原告是被告的线路板供应商,双方存在多年的业务往来。2009年12月至2010年3月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下购订单采购线路板,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62419.58美元,余下货款62280.42美元并未支付。后因原告供应的产品部分存在质量问题,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扣减4530美元货款。但扣减之后的货款被告仍未支付给原告。被告当庭提交一份扣款单复印件,主张经双方对不良品的确认原告同意扣减8783美元货款。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该扣款单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并否认曾与被告一起确认该批不良品。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本案原、被告双方并未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而本案被告住所地在中国大陆,合同履行地亦在中国大陆,故本院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案原告向被告供应线路板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2280.42美元未予支付,因原告供应的线路板存在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一致原告同意扣减4530美元后,被告仍未将余下货款57750.42美元支付给原告,被告对此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尚欠的货款57750.42美元及利息损失5259.7美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虽辩称因原告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原告同意扣减8783美元货款,但因原告对被告的该主张予以否认,而被告提交的扣款单又系复印件,无法佐证原告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原告同意扣减货款8783美元,因此,本院对被告的该辩称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菲尼科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红板有限公司货款57750.42美元并赔偿原告2010年4月22日至2011年10月31日期间的利息损失5259.7美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752元(原告已预交),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87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被告深圳市菲尼科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红板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 明 升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单琪(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