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2-03-1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余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98号原告余某。委托代理人杨丽荣,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4403200911951000。被告陈某。本院受理原告余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曾向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后于2011年9月21日申请撤诉,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于同日作出(2011)西民初字第008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该民事裁定书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2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告撤回离婚诉讼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应裁定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书》第144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某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人民币15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润燕 来源:百度“”